企业支付境外不动产租金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案例:甲公司在菲律宾租了乙公司的仓库,已知我国与菲律宾签订了《中菲避免双重课税协议》。请问:甲公司支付给菲律宾乙公司租金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对外支付租金,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甲公司在菲律宾设立了机构、场所,租金是该机构场所支付的,应作为该境外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前的费用扣除。该租金所得不是来源于我国境内,甲公司无须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我们再从业务实质来看看,境内企业在境外租不动产,实际上是在境外有办公地点的,那境外办公地点发生的支出应当属于该办公点地的费用。我们是不是可以理解,境内的企业负担的不是境外不动产的租金,其实是境外办公地点的办公费用,支付时当然不需要扣缴什么所得税了啊?第二种情形是甲公司租用菲律宾乙公司的不动产作为仓储、陈列或者交付等目的,不构成甲公司的常设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租金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该租金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本案例属于第二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中菲避免双重课税协议》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了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并未规定菲律宾乙公司在菲律宾出租房产的所得,菲律宾是否有征税权。
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对于不动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国有征税权。同时在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的解释(2010年版本)中,第六条不动产所得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旨在赋予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国税收管辖权,即不动产所在的国家。这是因为来源地和所得源自的不动产有非常密切的经济联系。”因此菲律宾对于乙公司租赁不动产取得的所得有征税权。为何不根据第七条关于营业利润的规定,因为国税发〔2010〕75号规定,由于企业取得的“利润”既包括从事营业活动取得的经营性所得,也包括其他类型的所得,例如不动产所得、股息、利息等,而对这些其他类型所得的征税原则,协定都有单独的条款规定,所以乙公司取得的不动产租赁所得其他条款优先。但这一原则仅适用于乙公司本身取得的所得,如果各类所得由甲公司设在菲律宾的常设机构取得或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则不论协定是否对各类所得有单独条款规定,仍应优先执行协定第七条的规定。综上,甲公司为租用菲律宾乙公司的仓库支付的租金,无需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